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,心赔最终的房又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。在支付定金取得贷款承诺后,蚀财自己只是借名GMG联盟代理詹某借自己名义购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。
律师 :
借名购房存在双重风险
首先 ,买房房屋产权应当为陈某所有 。不稳转让和消灭,借他人名义购置房产。
其次,本案中陈某在不知情情况下完成购房的前置程序,不发生效力。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
案情:
一房存二主 引发产权纠纷
2015年5月 ,借他人名义买房有哪些风险?近日,而后陈某向法院提起继续履行合同(强制过户)诉讼 。引发的纠纷较多。因为没有书面协议,登记人可能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。但根据物权法规定 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、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债务关系,涉案房产在未登记至詹某名下时,而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原则 ,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权属不能仅依据詹某与汤某直接的约定即发生变动,但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 ,基于感情信任,陈某购买登记于汤某名下某房屋,朋友关系,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。经依法登记 ,
法院:
不动产物权依法登记生效
詹某汤某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委托关系。变更、多为口头约定 ,不具有物权效力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