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,辆丢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担责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,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 ,造成车辆丢失 ,
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停车管理服务时 ,不同意赔偿王某的损失。近日,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,
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……
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: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,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。王某提起诉讼。
法院 :
物业失职
应承担相应责任
依据双方签订的《停车管理服务合同》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。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。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 ,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,租赁车位的价格更便宜 。而车辆被盗 ,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。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。24小时专人值班,
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: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 ,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,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。
律师 :
合同生效
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: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,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,